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美國值班制度

最近成大事件鬧的沸沸揚揚, 真的, 希望藉由這件事情來探討到底制度面上出了什麼問題
一個有責任感的Intern或R可能不知不覺就讓自己壓力無限上綱, 而改善排班制度則是要防止intern和R的壓力的持續累積....


最近看到有人在討論ACGME的80小時的限制和連續工時過長會影響病人和住院醫生的安全, 似乎已經慢慢的重視到台灣工時的怪像


但是好像沒有人對美國的值班制度作一個介紹, 因為美國值班制度很複雜, 每個Program 之間都有差異性, 所以我之前也是一知半解, 前幾天整理資料才慢慢的有進一步的了解, 尤其是美國獨特的Night float system, 不過在整理的過程之中有有一些感慨, 我不知道美國那邊是如何上行下效的, 但是他們再推動新制度似乎很快, 不會像台灣一樣老牛推車, 這真的是我們台灣應該學習的地方


我來就我知道的美國值班制度作一個整理給有興趣的人做一個參考, 因為制度因醫院, 科別不同有一些微差異, 我每一個system都有畫表格來表示, 希望大家還是看的懂

先來看一下台灣的值班制度



如果以q3 on call 來計算, 平均每個禮拜會有95 hr 的工作時數, 而且最長的連續工作時間會是36hr, 但是真正待過內科的就知道, 要準時5 點下班是不太可能的, 如果以每天7 點下班來計算, 每個禮拜會累積到 102hr 的工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每兩個禮拜就會碰上一次的連休二日, 換句話來說, 工作時數都累積在weekday, 有身處其中的人就知道那種日子真的很累



在來介紹美國值班系統

美國的值班制度有分兩種, 一種是傳統的''Traditional Call System"另一種是"Night float system"


Traditional call system 跟台灣一樣會有overnight的值班類似, 不過差別是隔天會有"Post Call Afternoon off" , 中午12:00之後就可以回家休息, 原因是怕工作時數過長會"影響病人安全", 超過1pm沒回家就會開始趕人回家了怕會傷害病人


而且很少會出現 q3 值(等一下會討論缺點), 一般都是 q4 (每4天一班)或是 q5 (每5天一班)值, 這種traditional call system 已經慢慢的消失了, 但是在ICU/CCU 或是少部分Program 的一般病房(Floor) 還仍在使用, 大部分都已經被night float system 取代

舉個例來說, St Joseph Hospital 的ICU就是用這種模式

Long Call Q4
每4天就會有一次的"Long Call" 也就是 Overnight Call, 要從7am 工作到隔天的中午(Post Call Afternoon Off), 再Long Call 的時候要收病人和處理Complain, 其他Regular day 則不用收病人, 因為有4個intern/4個senior R共8個人來輪, 所以每一天都會有2人Long Call

因為有Post Call Afternoon Off, 如此一來每次值班最多會工作到30hr (ACGME 甚至規定intern 連續工作最好不要超過16h, 看來已經遠遠超過了), 一個禮拜工作時數是78h

St Joseph 的CCU除long call又另外加上了Short call 


Short Call 基本上是協助的角色, 它可以幫忙Long Call 的一起收新病人, 通常Short Call 會有"Cap", 以就是收住院病人的上限, 通常Short Call 先收, 如Cap是5 個病人, 如果收滿5個病人就換Long Call的收, Short Call 就可以回家了, 如果收不滿5 個病人 Short Call 也是可以準時3 點回家

所以在同一天裡面, 會有2人Long Call, 2人Short Call, 可以減少 Long Call 的負擔, 而且工時並沒有變多很多: 79hr


那為什麼Q3 值很少人Program用呢?

因為即使是有Post-call afternoon off, 工時也超出ACGME的標準80hr了!! 而且假期有會變的怪怪的, 有時候一整個禮拜都要去醫院, ACGME有規定一個禮拜至少要有1天的整天休假

除了Traditional Call System 之外, 很多program都換成 Night Float system, 

它會有兩組, 一組是負責白天的"Medical floor Team", 在St Joseph Hospital 共有8個Intern+ 8個 Senior Resident, 在PGY1 一年裡面, 有5個月是要在Medical floor team 裡面 (參看實際rotation)

另一組是負責晚上的"Night float Team", 共有2個Intern+ 2個 Senior Resident
這樣的好處是晚上由night float team負責就會大大減少Medical floor team 的Overnight Call 機會了, Medical floor team 生活品質也會提高很多

先看一下Medical Floor Team的 Schedule


還是一樣每隔4天有Long Call和 Short Call互相穿插, 但是因為沒有整夜值班自然沒有Post Call Afternoon off, 在Long Call (工作到9點) 之後就是1天的正常上班, 再來是Short Call 來支援 Long call, 再來又是一天的正常上班

從星期日到星期四, Long Call 收病人到晚上的9點鐘之後, 和night float team 交班之後就可以回家了,但是如果Long Call 碰到星期五和星期六, 因為假日沒有Night float 就變成所以Long Call就變成 Overnight call, 到隔天7AM 回家

最多每兩週就會遇上一次Overnight Call 需要連續工作24 小時, 所以頻率也不高, 一個禮拜平均工作時數大大減少到68hr 

至於Night Float Team

Night float team 基本上就是完全的日夜顛倒, 但是工作時間相當規律, 從星期日到星期四每天5pm上班7am下班, 星期五和星期六固定休假, 每週工作70hr, 最多連續工作14 小時, Night float 要收新病人和處理complain


不過這樣的生活有一些問題, 有人抱怨一回到家裡就是在睡覺, 而且不適合白天睡不著的人, 而且到了假日也是白天睡覺, 好像也不能好好利用時間, 不過大部分的人(尤其是Medical floor team)的人會覺得生活品質好很多


night float 的時也有規定, 大部分的Program night float 都是連續1-4個禮拜, 分多次值, 最多總共6 個禮拜, 而且一個禮拜裡最多只能6天night float

我用圖解的方式希望大家可以看的懂, 我已經試著把複雜的系統講的很簡單了, 因為每家program都有些微差距, 如果跟你要去的program 有出入進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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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很多人都聽過ACGME的 80hr/week的限制, 不過只講這樣可能只說對一半, 另外他還有其他的限制

相信大家都看的懂英文的內容, 但是因為方便我還是把他翻成中文

  • 每個禮拜工作時數, 4個禮拜平均每個禮拜要在80hr 以內(值班, 額外加班賺外快, 或是需要回到醫院的At-home call都算在內), 但在一些例外情況工作時數可以到88hr/week
  • 4個禮拜平均至少一個禮拜要放一天假
  • PGY1 不能額外加班賺取外快
  • PGY1工作不要連續超過16小時, PGY2 不要連續超過24小時
  • 住院醫師回家休息的時間每次要多於8小時, 更建議要有10小時, 在連夜值班之後, 回家休息的時間要有14小時
  • Night Float 一次不能連續超過6天
  • 連夜值班不能比 q3 更頻繁, 在連夜值班之後PGY2以上如果是在交班或是教學, 可以再多待4個小時, 但是不能有任何的臨床責任

以台灣來說有以目前的值班方式一定會有出現連續工作36小時的情況發生, 即使是可以把工作時數限制到80小時, 仍舊會有那個連續36小時的上班, 所以如果沒有 "Post call afternoon off" 或是 "Night float"的話, 連續36小時的上班仍會影響病人和住院醫師的健康

不過現實上台灣要執行美國的值班制度還是有一些難題

1. 制度差距的適應-台灣醫療系統已經習慣隔夜值班了, 要突然改變制度成night float也有點困難, 不過聽說奇美醫院已經開始執行了, 似乎也廣受好評, 重點是有沒有勇氣跳出框框一口氣作改變

2. 人力的差距-美國住院醫師人力充足, 在台灣病人就是這麼多, 住院醫師就是這麼少, 如果要減少某一方的工作時數(Eg: Intern)必定會害到另一方(R), 在薪水沒有比較多的狀態, 就等於是在挖東牆補西牆

美國和台灣人力到底差多少呢?

(網路上查的, 如果資料過時和實際數目有出入敬請見諒)











St Joseph Hospital一個區區的社區醫院,  但是居然收到22個Categorical IM PGY1 和 5 Preliminary IM PGY1 (和 6 Transitional year 的暫時人力), R1數量已經比台灣的醫學中心還多, 這麼多的住院醫師可以來分擔工時, 這樣就可以稍微解釋為什麼每一個人分配到麼時數可以減輕到70hr/week


但美國這麼多的住院醫師都是從哪裡來的? 


其實美國本土醫科生只有1/2, 美國廣收外籍醫生, 另外1/2是US IMG, Non-US IMG ,和Osteopathic (骨病醫學)的畢業生, 所以可以填補剩下的住院醫師空缺

不過住院醫師可以無限制收嗎? 這樣工時就可以減輕了不是嗎?  



沒辦法無限制收住院醫師, 最終還是經費不足的問題...

即使是醫療開銷佔全部GDP 16% (台灣6%) 的美國還是會遇到住院醫師訓練的的人數的瓶頸

住院醫師的Finance大部分都是Medicare來的, Medicare 一年贊助$35000給醫院, 醫院只需要負責另外的$10000, 但是Federal Governement給 Medicare 財源有限,同時 Residency Review Committee 要保證成為正式醫師出來之後的高薪, 所以訓練的人數有限

訓練人數雖然有在逐年增加到兩萬三仟人, 但是無法給每個想申請上的人訓練機會, 非美國的IMG 有4成會被刷下來

同時美國住院醫師薪水也不算高, 在美國$45000年薪大概只等同台幣$45000的生活水準, 所以美國的住院醫師也和其他行業比起來, 也是出名的工作做的多, 但薪水領的低 (經過3-5年住院醫師訓練之後, 薪水可以依照科別不一樣成長到$15000-40000, GP 約是$20000左右)


其實台灣醫生的薪資和一般民眾比起來, 雖然看起來荷包飽飽, 但是存在著潛在風險, 那就是malpractice, 就把他想成現在領的薪水之後有一部分要繳出去給 Malpractice的, 加上發生時所承受的精神壓力, 就不會覺得真的領很多

但是要有美國的Malpractice Insurance 代價也不便宜, 美國的malpractice insurance 依照科別/州的不同會有極大的差異, 如2009年的平均, 內科每年是$40000, 外科每年是$100,000, 婦產科是$170,000.....在比較誇張的佛州婦產科, 會高到$200,000, 相當醫生自己的薪水.....

還好大部分的醫院都把Malpractice insurace當成是招攬醫生的福利, 醫院本身會自行吸收不會壓榨到醫師的薪水, 不過同樣的Malpractice insurance 如果套用到台灣來, 如果沒有大家一起同時加入(高風險+低風險), 保險費不易壓低, 也是難以吸引醫師加入


話說回來...............


如果要壓工時, 在沒有住院醫師人數增加的情況恐怕難以執行, 如果開放中中/波波來台不是不可以, 我個人認為要有像是去美國考4關USMLE一樣的嚴格考驗, 不能人人放行, 不過這可能也代表薪資的降低和改變科別的選擇, 對很多人而言, 這可能是更難以接受的吧

不過在制度上, 的確美國有很多值得台灣學習的地方, 在同樣的薪資/同樣的工時, 如果排班/作息上有進行修改, 仍舊可以改善生活品質, 我想這也是大家目前想要極力爭取的目標

內文歡迎借轉

27 則留言:

  1. 好文!!!!大推
    不知版主在match前有無search和study過美國對於malpractice的法律訴訟程序等細節呢?真的很想看看美國再看看自己,才會有驅使自己要出去在一個更有制度的系統內工作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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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滿足一個完整的malpractice claim要有三個要件
    (A)醫生有過失(Negligence)
    (B)病人的嚴重傷害
    (C)A和B之間有相關性
    此外要再有限的時間(statue of limitation)提出訴訟, 超過此時間訴訟無效, 依州的不同範圍介於1-5年之內, 以伊利諾州為例病人提起訴訟的時間要在過失發生的4年內, 並且是要在自己知道醫生有過失的2年內, 超過此時間即使醫生承認自己有過失仍得不到任何賠償
    但是病人要請律師接Case, 並不是每一個case律師都會收, 如果case沒有贏面很難找到願意接case的律師
    一旦律師提出訴訟之後, 會決定判決(trial)的時間, 但是在判決前,雙方的律師可以互相透過書面(interrogatories),資料交換, 或是互相舉行聽證(depositions)的方式來蒐集資訊, 如果雙方同意, 可以進行和解(Pre-trial settlement), 如果雙方和解成功, 這個case基本上就結束了, 不會進到trial的程序

    但是一旦談判破裂, 就會進到trial程序, 雙方都要請醫學方面的專家來進行作證(Expert testimony), 因為陪審團都是平民百姓組成, 在trial之前雙方律師可以在一群陪審團的候選人(Juror Candidate)中選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陪審團, 在trial當天雙方都會提出自己的證據, 會請自己的專家作證來說服陪審團, 然後陪審團在最後在自己討論作出判決決定, 不服判決在上訴

    大概是這樣, 有60%的claim會自己知道贏面不大自己withdraw,或是進到trial卻沒拿到一毛錢, 有拿到錢的如果確定真有過失, 平均得到$521,000的賠償, 也是會出現過失不確定但是仍和解賠錢了事的情況, 平均得到$313,000

    不過基本上都是民事審判, 除非是故意殺人, 否則不會進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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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另外目前慢慢在推Malpractice insurance會讓病人更難提出有利訴訟,德州已經率先推行,德州急診醫師對malpractice幾乎"免疫",真是讓人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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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你,真是一篇好文章,我已經轉錄到醫學生版,希望能有更多良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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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奇美醫院改變制度成 night float
    是只有內科系統, 外科系統還是傳統的 ''Traditional Call System" , 但是限制每月值班數目, R1 最多 8 班, R4 每月只值 4-6 班.
    因此今年 pgy1 滿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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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相當有深度的分析.
    請問malpractice claim中,什麼情況下會舉證責任倒置(被告醫方負責舉證),未盡說明義務的適用範圍,告贏的案子中通常是以哪些角度切入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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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作者: ccheihw (我 要 當 壞 人 !)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討論] 100年度 PGY 缺額資訊
    時間: Fri Apr 29 12:57:10 2011

    引用前面的,稍微整理成分區版...

    醫院名稱 容額 來幾個

    [基隆市]缺額:19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21 2


    [台北市]總缺額:80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37 1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臺北醫學大學辦理 16 7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47 3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12 5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2 3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 11 9
    註:台大(85)、北榮(52->67?)、新光(24)、國泰(16->14?)滿額

    [新北市]總缺額:28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4 0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12 1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 8 1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19 13
    註:雙和(10)滿額


    [桃園縣]缺額:53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5 0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88 40

    [新竹市]缺額:5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5 0


    [台中市]總缺額:65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20 10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31 7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 11 0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4 0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5 0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12 3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3 1
    註:中榮(31)滿額


    [彰化縣]總缺額:22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6 3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36 17


    [嘉義縣市]總缺額:24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17 1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 8 1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6 5


    [台南市]缺額:4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28 24
    註:奇美(22)滿額


    [高雄市]總缺額:8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 29 10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51 8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37 31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17 3


    [花蓮縣]缺額:10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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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感謝提供缺額資訊, 請問有缺額的都是醫院的哪些科的資訊可以寄給我參考一下嗎? 還滿好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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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回答"匿名"的問題,Malpratice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都是在原告(Plaintiff), 基本上被告(Defendant)的一方也就是醫生一方可以完全不做任何蒐證

    但是因為是陪審制度要說服陪審團, 被告的一方也不會安安靜靜的等原告來蒐證, 被告的醫生一收到原告準備要提起訴訟的通知書(notice letter)之後, 會馬上通知自己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會分配一位律師給被告

    基本上雙方律師要蒐證的時候對方無法拒絕,被告律師會用它的方式蒐證,如調病例,詢問被告醫生,詢問其他專家的意見,甚至可以要求原告去指定的醫生作檢查證明的確有病變,或是懷疑原告人格的時候,甚至可以對原告做身家調查(Eg:證明原告是常常在多處告人醫療過失,或是有某些犯罪前科),或是甚至可以反蒐證(Eg:明明是脊椎受傷的病人卻被錄影到活跳跳的在打羽球)

    至於告贏的點有很多,有明顯過失(Gross Negligence),也就是像開刀開錯邊,器械留在病人肚子裡那種,這種沒話說的被告甚至不需要請專家來證明過失

    另外也有故意侵權的過失(Intentional tort Negligence),像是誹謗,關錯人,侵犯隱私,毆打之類的

    最常見的還是非故意侵權的過失(unintentional tort Negligence), 如果要告贏的話就要像上述的符合醫生有過失/
    病人的嚴重傷害,以及之間的相關性, 也就是說醫生作出不符合一個小心並具備同等專業知識的醫師在同樣情況會做的決定, 直接的造成病人的傷害

    被告律師可以用各個環節擊破,例如證實醫生在這個情況之下作出這個決定並沒有太背離醫療常規,或是病人也要負擔部分健康責任,或是即使有醫生有錯,病人的預後並沒有太大改變

    所以非故意侵權的過失要告贏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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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感謝版主!版主真的太強大了,不知道能否把malpractice的部份像本文一樣寫成台灣與美國的比較當架構?另外,不知道美國醫院的staff personal safety如何?會像台灣一樣醫護人員被當沙包打嗎XDD?不知道版主有沒有研究或了解詳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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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台灣的malpractice我不是很熟,所以我寫不出比較....另外國外比較少聽過對醫護人員動手的, 大多是理性提出告訴, 不過在治安比較差的地方有聽過R被病人射傷, 這比當沙包更可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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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過基本上都是民事審判, 除非是故意殺人, 否則不會進到刑事" ==>這跟台灣就差很多了 台灣醫師會用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來定罪 XD
    另外,
    "Malpratice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都是在原告(Plaintiff), 基本上被告(Defendant)的一方也就是醫生一方可以完全不做任何蒐證"在台灣要舉證的主要在醫師這邊,要證明自己在處理上沒有瑕疵,而病人方呢好像只要從結果論就可以說你有醫療疏失.....法界說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不知道國外的MALPRACTICE訴訟過程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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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寫得真好! 按一個讚!

    另外,美國有些醫院利用physician assistant(PA)來分擔住院醫師的工作
    他們自訂住院醫師接新病人或照顧床數上限,超過的由PA負責
    甚至某些明顯沒有教學價值的住院病人,直接由PA替代住院醫師的工作

    真的是用很多資源來訓練住院醫師,而不是當作廉價人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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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精辟專業好文!推一下兼借轉~
    另,我就是今年的醫學系應屆畢業生,回答板主大人回應中的問題,因為今年應屆畢業PGY1是"不分科PGY", 所以沒有缺額在哪一科的問題!要看缺額在哪一科,2011年十月~十二月會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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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美國malpractice是講 "無罪論":如果原告提不出有力證據證明醫生有醫療疏失,那醫生就是沒有醫療疏失

    剛剛看了那邊台灣醫界的文章(http://www.tma.tw/ltk/90440847.htm),
    舉證責任倒置似乎就是 "有罪論":先認定你有罪,如果醫生沒有證據證實自己沒有醫療疏失,不過似乎即使有"醫生的過失"和"病患的傷害",病患也需要就證實這兩者間的"相關性"作舉證責任

    不過台灣法官很容易受到上面壓力, 輿論壓力,家屬壓力而左右自己專業的判斷而傾向於利於家屬的判決, 這種台灣的"人治"態度在美國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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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您好!根據台北榮總本身的網站,北榮現有2991床
    請見http://www.vghtpe.gov.tw/abo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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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再補充一下,林口長庚3715床。以上和台北榮總的2991床都是本院床數不含分院;但住院醫師的數量還要扣掉派到分院支援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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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ris_Hani_Baragwanath_Hospital) 這樣長庚應該是世界最大的醫院了吧...wiki寫說世界最大的醫院也只有320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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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台灣的malpractice 可參考本篇
    台灣急診醫療糾紛現狀
    http://decode-medicine.blogspot.com/2010/06/view-more-presentations-from-sunny8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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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台大醫院是2649 床,也是不包含其分院的床數...

    另外您說的"似乎即使有"醫生的過失"和"病患的傷害",病患也需要就證實這兩者間的"相關性"作舉證責任",這就是為啥會有醫療鑑定小組的報告,但是....台灣很多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決,而且原告那方也不會相信你衛生署醫療鑑定報告,就是一口咬定你醫師就是有做錯才會害病人出事...但從頭到尾原告提出的證據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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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台灣原告應該需要有向美國一樣要請醫學專家來作證,所以才可以讓雙方在證據上是平等的地位,可惜台灣似乎礙於民情,原告要找到同領域的專家要和同領域的對簿公堂的實在不是很可能...我想醫事審議委員會的作用應該是一個公正單位來做仲裁吧, 那如果醫事審議委員會講出來的話病患不信, 法官不信, 那這樣我也不知道有什麼更公正的單位來提出意見

    我對台灣Malpractice不熟,請更有經驗的人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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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http://www.ntuh.gov.tw/en/About_Us/Statistics.aspx

    NTUH: 2047床
    ICU:275床 光是ICU就和版主工作的醫院床數相距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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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台灣的醫療訴訟更多是無過失責任
    意思就是 "沒有過失的行為" 也必須要 "負責任"
    因為台灣的法界普遍認為醫師存在比病人更高的責任義務
    也是資訊及決定權的掌握者
    所以這些說明書及同意書基本上只能證明醫師有向病人或家屬提到這件事
    但是若是家屬或病人反悔說不能理解內容
    即使有簽名 法官普遍上還是傾向病家
    會要求醫師證明病患確實了解內容
    若是出了醫療傷害
    醫師更必須證明過程中完全無誤
    醫療審議委員會的作用基本上可有可無
    還有一份判決書裡面提到
    鼻胃管引流出來的東西是400-500cc墨綠色液體
    但是法官依舊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認定病患是被插到肺部造成感染
    我認為這些東西盤根錯節
    即使改變值班狀態也改變不了台灣法界以及民眾的仇醫心態
    法律人大多數都對醫師不友善
    我還聽過說
    沒叫你們賠償還是得補償 誰叫你們社會地位高賺錢賺得比人家多
    就是這樣的心態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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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感覺網誌還是比論壇有質感的多耶.....
    最近很忙吧??
    我看論壇好像快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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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最近再忙出國事宜, 沒時間顧到論壇
    就連論壇自己都寫信要我回去光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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